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大示范社培育力度、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根据省厅相关文件精神,现开展2020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运行规范

1、组织运转正常。依法设立登记运行1年以上,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2、管理规范有效。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规范运行,制定章程和成员管理、社务公开、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盈余分配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生产经营良好

3、守法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恪守信誉。没有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一定规模实力。原则上入社成员5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5、推行标准生产。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和发展互联网+”,推动绿色生态发展及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6、质量效益较好。产业特色明显,产品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产品销售稳定,拓宽网销渠道,有一定品牌知名度。

(三)服务成效明显

7、坚持服务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较高;苏合销售合作联社所售农产品主要来源于成员社。

8、带动效果明显。能够带动农民增收,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

农民合作社类型多、经营服务范围广,市级示范社采取综合评价认定办法,在规模实力方面达到2项标准的农民合作社即可申报,县乡择优推荐。为鼓励创新带动引领,对于带动小农户、贫困户增收作用明显的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新产业新业态新类型的合作社,各类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合作社,在符合其它标准前提下,不受示范社、入社成员、成员出资、固定资产、经营收入数额标准限制,均可申报推荐。各地申报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同等条件标准下,对粮食类等承担稳产保供任务及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优先推荐。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及2019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均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2、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推荐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复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农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15前将通过复审的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行文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处。联系人:蔡琳娜, 80976161 yzcln@126.com

4、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综合评审后,将通过的农民合作社名单以正式文件发布,认定为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三、申报责任

1、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2、县、镇两级主管部门要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择优推荐、综合认定的方式,严格规范申报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切实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培育认定工作。

附件:1、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190-关于开展2020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docx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