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审)局:

为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用品产量,增加社会供给,决定启动首批技改设备补贴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2015号)中强化疫情防控用品生产企业扶持要求,对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给予10%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范围

1、企业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企业无严重失信行为。

2、企业生产疫情防控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3、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上述产品的新建或技改项目,购置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自动化设备。

三、申报条件

1、购置设备发票额不低于20万元(不含税价)。

2设备订购合同、支付凭证、设备发票时间从202011日开始,截止到2020630

3、设备已投产,防疫物资向社会正常供应,接受政府调拨的企业优先申报;企业未因防控物资产品质量和价格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申报方法

1、企业将申请表、项目备案、设备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原件、销售佐证材料、设备记账凭证、营业执照、信用承诺书经当地工信和财政部门初审盖章后扫描,并网传市工信局、财政局邮箱。

2、市工信局、财政局审核公示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公示无异议后,企业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加盖财务章和企业公章的收据,并提供收款单位全称、开户行及行号、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20206月底前,本政策将分批次组织申报,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兑现一批,企业符合要求即可申报。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229日,后续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最后截止申报时间为2020710日。

4、联系人和收件箱

市工信局:宰大伟,89993723邮箱458945310 @qq.com

市财政局:蒋建新,87863577邮箱605116772 @qq.com

监督举报电话:0514-87866629

附件: 1、疫情防控用品企业技改设备补贴资金申请表

       2、信用承诺书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0224

附件1

疫情防控用品企业技改设备补贴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所在县(市、区)

乡镇(园区)

3年企业实际入库税收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号

2020年合计设备投资额

注:必须有20201-6月发票

首张发票时间

末张发票时间

设备是否投产(是/否)

主要产品

未因防控物资产品质量和价格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否)

关键设备名称

单价

台数

供应商名称

项目实施效果描述:(质量提升、提高效率、减少用工、安全生产等方面)

项目经济 效益自评

经济效益

新增销售

新增税收

新增利润

减少支出成本

预计2020年全年

县(市、区)工信部门意见

     

(盖章)

县(市、区)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附件2

信用承诺书

项目申报

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号

项目总投资额或执行额

万元

申请财政资金

万元

项目所在地

责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1.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3.企业未因防控物资产品质量和价格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4.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项目申报责任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日期: